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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丝绸纺织职业学院学分制实施办法 (鲁丝院教字〔2012〕45号 2012-12-25)

作者:网站编辑 发布时间:2018-08-03
 山东丝绸纺织职业学院学分制实施办法

鲁丝院教字〔2012〕45号  2012-12-25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自主发展,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就业竞争力和发展潜力强的高端技能型专门人才,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分制的总体目标:构建符合现代高校管理规律和学院发展实际的教学管理制度;充分挖掘和利用教育资源,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

第三条  学分制是以选课为前提,以学分作为学习计量单位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二章  修业年限

第四条  弹性学制

(一)基本学制为3年,学生在校修读时间(不含休学时间)最短为2年,最长为5年。

(二)学生在基本学制年限内提前修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总学分及必修课、选修课学分,符合毕业条件的,可以先行就业,待基本学制期满时返校办理毕业手续。

(三)学生在基本学制年限内未获得毕业所需学分可申请结业证,或申请留校重修相应课程。

第五条  半工半读与间断修读

(一)学生提出申请,经所在系同意,报教务科研处备案。

(二)在弹性修业年限内,学生可根据个人具体情况申请休学,暂时中断学习,保留学籍,分阶段完成学业。

第三章  课程修读

第六条  课程设置分类

(一)必修课:指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要求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学生必须修读该类的每一门课程并且通过考试取得相应学分。

(二)选修课:指由学生根据专业方向和个人实际情况,自行选择修读的课程。包括专业选修课和公共选修课。专业选修课是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为突出专业方向而开设的限定学生选修的课程。学生根据本人的专业方向修读,并需取得相应学分。公共选修课是在全校范围内,为加强学生素质修养、开阔视野、扩大就业面而开设的供学生选修的课程。学生根据本人兴趣爱好选择修读,以取得规定学分。

第七条  选课制

(一)学生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及个人兴趣、志向和条件,在导师指导下,自主决定每学期修读的课程。

(二)选课应遵循“必修优先”和系统性原则。一学期同时开必修课和选修课的,应先选必修课,后选选修课。有严格先修后续关系的课程,学生必须在修读了先修课程后,才可修读其后续课程;如果学生修读完先修课程后,未能获得该课程的学分,允许学生选修其后续课程,但必须重修先修课程。严格关联的理论和实践两门课程应同时修读,不得颠倒或错开学期选读。

第八条  选课导师制

(一)为加强对学生学习活动的指导,避免学生选课的盲目性,保障学生学习的选择性与人才培养方案完整性、系统性的有机地结合,应按专业班配设选课导师。

(二)选课导师的主要职责:指导学生制定好个人学期学习计划,接受学生选课咨询,及时纠正学生选课出现的偏差,保证选课质量和学生知识结构的合理构成;督促、指导学生及时检查、分析自己的学分取得情况,学分不足时应当及时补修学分。

(三)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并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的教师都有责任和义务担任学生的选课导师。

第九条  选课程序

(一)学生入校后,各系要向学生公布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介绍专业定位、培养目标、课程设置及选课流程。

(二)每学期结束前4-6周,各系安排选课导师引导学生详细阅读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下一学期开课信息,指导学生选课。开课教研室应组织教师参加直接面向学生的选课咨询,采用各种形式向学生介绍本课程教学基本要求和教学特点等情况,解答学生所要了解的各种问题。

(三)学生根据课程开设计划和自己的兴趣爱好,在导师指导下进行网上预选课。教务科研处对学生预选课程情况公布,对超员或缺员的课程,组织学生重选或补选。一门课程选修的学生人数少于30人时,该课程停开。

(四)经过重选或补选后,确定下学期开设的课程并于放假前公布。公布选课结果后,学生不得随意更改课程。

第十条  修读管理

(一)每学期开设的必修和选修课程,由教务科研处会同各系安排。学生应按教务科研处及各系安排的时间,到指定地点参加学习,完成作业并参加考核,总评成绩合格者,获得相应课程的学分。

(二)因故不能参加学习者,必须向任课教师办理请假手续。缺课时数超过相应课程总学时1/3,或者缺交作业量超过本课程所布置作业总量的三分之一者,不能取得相关课程的学分。

(三)未办理选修手续,学生自行听课者,须经任课教师同意,但一般不安排实验、实习和考核,不记学分。

第四章  学分设定与学分取得

第十一条  学分设定标准

(一)学分是计算学生合格学习量的基本单位,也是确定学生能否毕业的重要依据。学分设定标准以课程学时数(或周数)为主要依据。

(二)学时学分,每16-18学时计1学分;集中进行的军事训练、实验、实训、专业生产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等课程或非课程教学环节,原则上每周为1学分。

(三)社会实践为必修环节,计2学分;军事理论课为必修课,记2学分;思想品德和日常行为表现作为必修环节,每学期计0.5学分。

第十二条  学分取得依据

(一)学生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修读的课程,按课程标准规定参加考核。考核成绩达到60分或合格以上者,经教务科研处审查确认,获得该门课程学分。

(二)非课程教学环节,学生出勤达3/4以上,完成规定任务,无违纪表现的,取得该项目的学分。

第十三条  学分奖励

(一)学生参加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之外的社会考试、社会实践活动、有关部门组织的各种竞赛,或在专业期刊上发表论文的,给予学分奖励。

1.参加国家级技能竞赛取得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6、5、4学分;

2.参加省级技能竞赛取得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5、4、3学分;

3.参加全国行业学会、行指委等社团组织的技能竞赛取得一、二等奖,分别奖励4、3学分;

4.参加市级技能竞赛取得一、二等奖,分别奖励2、1学分;

5.参加英语六、四级考试获取证书,分别奖励6、4学分;

6.参加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获得四、三、二级证书,分别奖励6、4、2学分;

7.撰写专业论文,在核心期刊发表,奖励4学分;

8.取得发明专利奖励6学分;取得实用新型专利奖励4学分;取得外观专利奖励2学分;

9.上述未列出的项目,可参照以上标准执行。

(二)奖励的学分可替代公共选修课学分或者替代与奖励项目相近的某门专业选修课的学分。

(三)落实学分奖励的工作一般在每学期放假3周前办理,由学生申请,班主任推荐,系部汇总学生申请表及相关支撑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与经系主任签字的《学分奖励汇总表》一并报教务科研处办理。

第五章   补考、缓考、重修及免修

第十四条  补考与缓考

(一)必修课和限选课考试成绩在40分(含40分)到60分之间者,准予补考一次,补考及格者取得该门课程学分。补考安排在开学第二周进行。补考成绩在及格或及格以上的均按及格记录成绩,不注明“补考”字样。

(二)任选课考试不及格,不组织补考,学生可以在下一学期申请重修,也可以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规定改修其他课程以取得相应学分。

(三)考试时因病、因事请假经所在系、教务科研处批准者,准予缓考。缓考课程随补考课程考核,按实际成绩记录,成绩及格者,获得相应学分,若成绩不及格,需要重修。

第十五条  重修

(一)必修课、专业选修课考核成绩低于40分的,必须重修;补考、缓考成绩不及格的,必须重修。

(二)生产实习、毕业设计、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教学环节考核成绩不及格的,必须重修。

(三)考核成绩较低,可能影响评优的,允许学生申请重修。

(四)重修成绩合格或获得相应学分。

第十六条  课程免修

(一)学生通过自学考试获得单科证书,或通过社会证书考试获得国家或社会行业机构承认的职业资格、技能等证书的,可以申请人才培养方案相应课程的免修,并取得相应课程的规定学分。

(二)学生通过自考本科学习、网上开放课堂学习、半工半读期间到知名高校听课等形式获得他校合格成绩或学分,可免修我院该课程。

(三)学生因身体原因不宜上体育课或参加军训者,须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申请免修。免修由本人在开课前提出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经学生所在系核实并提出意见、教务科研处批准。

第六章  毕业资格确认

第十七条  毕业学分标准

学生毕业所需完成的各类课程学分和最低总学分,由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

第十八条  毕业资格取得

(一)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规定修读年限内,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修满规定的各类学分和最低总学分,德、智、体、美合格,取得毕业资格,准予毕业。

(二)学生修业期满,未能取得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学分的,可以申请重修。修满规定学分后,重新审核确认毕业资格。

第八章    

第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三年制普通高职和对口高职学生,五年制专科学生参照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教务科研处负责解释,原有相关制度同时废止。                         

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