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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 品牌专业特色专业建设实施方案 (鲁丝院教字〔2012〕44号 2012-12-25)

作者:网站编辑 发布时间:2018-08-03
 山东丝绸纺织职业学院

品牌专业特色专业建设实施方案

鲁丝院教字〔2012〕44号  2012-12-25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主动适应高等职业教育发展的新形势,满足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与产业结构调整对专业发展和人才培养的新要求,根据《山东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和《山东省高等教育内涵提升计划(2011-2015)》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指导思想

品牌特色专业建设要遵循高等职业教育规律,体现先进的教育理念,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明确专业建设的定位和方向,通过积极推进专业办学模式和人才培养模式的创新,深化专业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改革,促进教学团队建设、实训条件建设和专业内涵建设等,建设一批在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工作中起示范作用的品牌特色专业,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

第三条  品牌特色专业建设的基本思路与原则

以高职教育思想观念的更新为先导,以提高质量为核心,以培养高端技能型人才为宗旨,以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为切入点,按照导向性、前瞻性、效益性的原则,在全校遴选建设一批具有明显专业优势和较高社会声誉的品牌特色专业。

第四条  建设目标

建立起院级、省级两级品牌特色专业建设体系。到十二五期末,争取院级品牌特色专业达10-12个,省级品牌特色专业4-6个。

第五条  建设内容与要求

按照省级(国家级)品牌特色专业建设最新评审标准进行建设。

第二章  申报评审与立项建设

第六条  品牌特色专业建设工程分四个步骤:第一、品牌特色专业的评审与立项;第二、立项后的专业建设;第三、品牌特色专业建设后的评审和冠名;第四、品牌特色专业的继续建设和省级及国家级品牌特色专业的推荐。

第七条  申报院级品牌特色专业的基本条件

(一)该专业有1届以上毕业生(学院重点专业适当放宽),历届毕业生质量较高,综合素质良好,就业率高,用人单位综合评价较好。

(二)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构建了符合人才培养要求的专业规范。

(三)专业带头人有先进的职业教育理念、丰富的教学与社会(专业)实践经验、丰硕的教科研成果。教师团队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

(四)坚持以专业技能培养为核心,教学设施条件良好,社会资源整合到位。

(五)以课程体系改革为抓手,优质课程建设成效显著。

(六)以教学资源建设为依托,搭建了专业教学服务平台。

(七)以质量提升为目标,学生的就业竞争力强、发展潜力大。

(八)专业文化建设有特色,社会服务能力有突破。

第八条  申报与评审

(一)各系根据评审条件推荐合适的专业。

(二)学院教学委员会每年4 、5月份组织对各系申报的品牌特色专业进行检查评审,评审标准参照省教育厅最新评审标准执行,每年评选出院级品牌专业1-2个,特色专业2-3个,评审结果报院务办公会批准后进行立项。

(三)申报品牌特色专业需提交以下材料:品牌特色专业申报书。品牌特色专业成果支撑材料。

第九条  立项建设

(一)已立项的品牌特色专业,由系部组织各专业团队根据标准制定建设任务书和建设方案,报学院教学委员会研究通过后实施。

(二)对各届建设成效突出的院级品牌特色专业,由学院推荐参加省级(国家级)品牌特色专业评选。评选通过后,要严格按省级(国家级)的最新标准进一步建设,力求将专业做强做优。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条  组织领导

品牌特色专业建设工作在学院教学委员会指导下进行,实行教研室主任负责制,系部负有领导督促责任,教务科研处负有指导检查职责。

第十一条  过程监控

(一)品牌特色专业立项建设期间实行目标管理。批准立项后,制定建设目标规划,每学期教务科研处、系部依据品牌特色专业阶段建设目标检查2次,年末教学委员会进行评估检查。凡检查、评估不合格者要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院级品牌特色专业将被取消资格。

(二)院级品牌特色专业实行滚动式管理,有效期为3年,并以3年为一个阶段进行复评。复评合格者,继续享有“院级品牌特色专业”称号;复评不合格者取消“院级品牌特色专业”资格。

第十二条  经费管理

(一)品牌特色专业建设实行预算管理,列入系部预算,经费专款专用。

(二)品牌特色专业建设经费支出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审批、报销等按学院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三)按照《山东丝绸纺织职业学院科研、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学院还将对品牌特色专业团队成员给予资金奖励。

第四章    

第十三条  申报时所用表格及评审标准,参照当年省级(国家级)品牌特色专业申报通知,由教务科研处统一提供。

第十四条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制度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方案由学院教学委员会负责解释,

                                  

                         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