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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 教科研仪器设备使用管理办法 (鲁丝院教字〔2012〕38号 2012-12-25)

作者:网站编辑 发布时间:2018-07-29
                                                            山东丝绸纺织职业学院

教科研仪器设备使用管理办法

鲁丝院教字〔2012〕38号  2012-12-25

第一章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院教科研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避免因保管与使用过程中的管理缺失而造成的学院财产损失,根据《山东丝绸纺织职业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文件精神,遵循管理规范、责任明确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指教科研仪器设备(以下简称仪器设备),是指按照学院实验实训室建设规划及教科研仪器设备采购规划购置的,或由共建企业捐赠、借予的,固定放置于实验实训室内,供师生们开展实践教学和生产研发使用的各类仪器设备和辅助用具。

第三条  仪器设备所有权归属学院,保管与使用权归属所在系。系主任为仪器设备保管、使用和维护的第一责任人,各实验实训室管理员为直接责任人,教务科研处、教学督导与评估处负责仪器设备保管、使用和维修管理工作的指导、检查。

第二章  仪器设备的保管

第四条  仪器设备按照价值和使用期限的不同,可以分为固定资产和低值耐用两大类。管理员应如实将所辖实验实训室内全部仪器设备分类登记到本室《教科研仪器设备台账》中,并根据仪器设备的增减等情况实时更新台账,做到账物相符。台账应按要求放置在实验实训室的合适位置,以备查询、记录。

第五条  仪器设备一经购入,原则上不得带到所属实验实训室以外的地方使用。确因教学演示、生产研发等原因,需带出实验实训室使用的,应在不影响正常实践教学安排的前提下,由借用人写出借用申请,并根据仪器设备的价值分级审批后才可借用。单价3000元以下的仪器设备借用申请由系主任审批;单价在3000-10000元的仪器设备借用申请由系主任和教务科研处处长共同审批;单价在100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借用申请需经过分管院长复审。管理员根据借用申请的审批情况,给借用人办理借用手续。

第六条  未按程序办理借用手续或未尽到保管责任而引起仪器设备丢失、损坏的,由系主任、管理员或借用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仪器设备的使用

第七条  管理员负责配合教务科研处制定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并向使用实验实训室的师生提供技术指导。

第八条  进入实验实训室的教师和学生应严格按照《实训安全管理规定》、《实训仪器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及仪器设备操作规程的要求使用仪器设备,并如实填写《随机卡》。因个人操作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应照价赔偿。

第九条  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可擅自拆卸、改装仪器设备。

第四章  仪器设备的维修与保养

第十条  管理员应根据仪器设备运行情况,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保养和日常维护。保养情况要如实登记到本室《教科研仪器设备台账》中。

第十一条  若仪器设备出现了故障,管理员要设法及时维修。自已无力维修的,若仪器设备仍处在质保期内,管理员应及时联系厂家或厂家指定的维修站维修;若仪器设备已超出质保期,则首先联系校内维修部门维修,若校内实在无力维修,则管理员要在教研室主任指导下做维修预算,报系主任审批后联系外修。维修记录要如实登记到《教科研仪器设备台账》中。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制度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