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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 代课、调课、停课管理规定 (鲁丝院教字〔2012〕37号 2012-12-25)

作者:网站编辑 发布时间:2018-07-29

山东丝绸纺织职业学院

代课、调课、停课管理规定

鲁丝院教字〔2012〕37号  2012-12-2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教师要按照《教学工作安排》中的课程表上课,不得自行代课、调课、停课。遇特殊情况确需代课、调课、停课时,应按本办法办理。

第二章  代课、调课、停课的规定及要求

第二条  教师因故不能按课程表规定的时间上课,时间不超过1周时,可与其他教师对调上课时间或利用自习时间补课,原则上第一、二节课不能调为自习。

第二条 教师因故不能上课的时间超过1周,一般应另行安排教师代课。

第三条  教师任课期间一般不安排与上课有冲突的其它公务活动。临时在校内进修、听课、兼任校外课程、讲座等活动不予调课。

第四条  教师调课、代课均应办理审批手续。调课、代课需由教师本人通过OA提出申请,填写《调课申请单》,教研室主任、教师所在系主任、课程系主任和教务科研处负责人审批后生效,并在原上课时间的前一天通知到相关班级和代课教师。课程完成后,应将经过班长签字的调课申请单和代课教师签字的教案等材料的打印稿交教务科研处存档备查。

第五条  教师若因故不能亲自办理时,可委托其他教师或教研室主任代为办理。对需办理请假手续的,教师办理调课、代课手续前均应办妥请假手续;无请假手续的,一般不予办理,若发生误课情况,由任课教师本人负责。

第六条  教师调课、代课手续应至少于原授课时间的前一天办理完毕。未按规定时间和程序办理或未通知到有关班级和教师的皆视为教学事故。调课手续不得补办。

第七条  非教学活动不允许占用教学时间。如遇到重大活动需停课时,必须经教学副院长或院务会审批同意,由教务科研处下发通知。凡未经批准擅自停课的教师和部门,均按照教学事故处理。

第八条  代课、调课、停课的数量、性质将作为系部年度考核及教师个人考核的考核依据之一。如出现违反本制度情况将严格按照我院《关于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的规定》等制度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章  附则

第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制度同时废止。                             

                        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