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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馆工作委员会章程 (鲁丝院教字〔2012〕20号 2012-11-2)

作者:网站编辑 发布时间:2018-08-03
 图书馆工作委员会章程

鲁丝院教字〔2012〕20号  2012-11-2

第一章    

第一条  图书馆是学院的文献信息中心,是为教学和科研服务的学术性机构。为适应学院图书馆事业的发展,更好地为教学和科研服务,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修订)》(教高〔2002〕3号),设立山东丝绸纺织职业学院图书馆工作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图书馆工作委员会是学院文献信息工作的咨询和协调机构。

第三条  图书馆工作委员会的任务是:贯彻《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修订)》;研究图书馆发展方向和工作规划;对图书馆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协助图书馆搞好文献信息资源建设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图书馆工作委员会设立主任委员一名,由分管图书馆工作的副院长担任;副主任委员一名,由图书馆馆长担任;秘书长一名,由图书馆副馆长担任;委员若干名,由教务科研处处长、学生工作处处长、院团委书记、图书馆各科室负责人、各系分管教学工作的副主任以及各基础教研室主任、院学生会学习部部长等组成。

第五条  主任委员主持全面工作,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图书馆工作委员会设秘书处(设在图书馆),负责日常事务及联系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六条  图书馆工作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相关岗位有人员变动时,人员随即变更。

第三章  职责和义务

第七条  研究与讨论有关图书馆发展和为教学、科研服务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  听取图书馆的工作报告,研究与审议图书馆发展规划、工作报告。

第九条  考察文献信息资源对学院、各系(部)的保障作用,提出图书馆文献信息资源建设的建议。

第十条  了解和宣传文献信息工作在学院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向师生推介学院图书馆事业发展状况,反映师生对图书馆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协助图书馆做好读者培训工作。

第十一条  图书馆工作委员会每学年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四章    

第十二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有相关制度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本章程由图书馆负责解释。

                   一二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