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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成果奖评审及推荐办法 (鲁轻院教字〔2014〕32号 2014-12-19)

作者:网站编辑 发布时间:2018-08-04
 教学成果奖评审及推荐办法

(鲁轻院教字〔2014〕32号 2014-12-19)

 

第一条  为鼓励教师从事教育教学研究,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奖励取得教学成果的集体和个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学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包括:

(一)针对我院学生的特点和人才培养的要求,运用现代职业教育思想和教学手段,在开展课程、教材、实验、实训、实习基地建设等方面,探索教学规律,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成果;

(二)根据教育目的、教育环境和教育教学规律,在组织教学工作,推动教学改革,开展教学评价和质量监控,加强专业、教师队伍和学风建设,促进产学研相结合,实现教学管理信息化、现代化等方面的成果;

(三)结合自身特点,推广、应用已有的教学成果,并在实践中进一步创新和发展,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显著效果的成果。

第三条  我院各部门和个人,均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报教学成果。

第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院级教学成果:

(一)院内首创的;

(二)经过2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的;

(三)在全院产生一定影响的。

第五条  院级教学成果按其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的效果,分为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三个等级;对于报送成果多、质量高的部门授予“优秀组织奖”。

一等奖:在理论上有重大创新,实践上取得显著的成效,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有特殊贡献,在省内或行业内有较大影响力;

二等奖:理论先进,实践上取得明显的成效,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重大作用,在院内处于领先水平;

三等奖:有先进的理论指导,在实践中取得明显的成效,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较大的作用,在院内处于先进水平。

第六条  院级教学成果的评审、批准和授予工作,由院学术委员会负责。

第七条  教学成果的申报,按照其教学业务隶属关系,由系(室)提出申请。

第八条  不属于同一系(室)的两个以上部门或者个人共同完成的教学成果项目申请院级教学成果的,由参加部门或者个人联合向主持部门或者主持人所在系(室)提出申请。

(一)在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和实施过程中直接作出贡献的部门,可作为成果的主持部门,其他部门可作为参加部门

(二)直接参加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和实施,并作出主要贡献的个人,可作为成果的主持人。

第九条  院学术委员会对申请院级教学成果的项目,组织专家评审,并在评审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任何部门或者个人对该教学成果有异议(包括其科学性、合理性、权属性等),可以自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由院学术委员会裁定(学术委员会对提出异议的部门或者个人给予保密)。

第十条  院级教学成果每2年评审一次。

第十一条  弄虚作假或者剽窃他人教学成果获奖的,由学术委员会予以撤销,收回证书和奖金。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山东轻工职业学院

                           2014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