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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培养方案管理办法 (鲁轻院教字〔2014〕28号 2014-12-17)

作者:网站编辑 发布时间:2018-08-04
                                                               人才培养方案管理办法

(鲁轻院教字〔2014〕28号 2014-12-17)

 第一章    

人才培养方案是专业人才培养的总体设计和实施蓝图,是教育教学的纲领性文件,是实现人才培养目标、规格和质量的重要保证,是组织课内外教育教学活动和安排教育教学任务的重要依据,是教学团队、实训基地、育人环境建设的前提。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高职高专教育人才培养工作的意见》(教高20002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示范校建设计划加快高等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教高2006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建设发展的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组织管理

(一)教务科研处负责全院人才培养方案的组织工作。

(二)各系成立由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本行业生产一线相关工程技术人员和专家共同组成的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负责所属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修订指导工作。

第二章  指导思想

第二条  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或修订,要以行业企业调研为前提,以岗位人才能力需求为依据。人才培养方案坚持“每级一订,一订三年”的原则,确保方案的稳定性。

第三条  课程体系的调整,要围绕国家职业标准,参照国家职能部门颁布的专业标准或专业规范,符合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的需要。

第四条  “订单班”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或修订,要充分征求合作企业专家的建议,满足企业对人才的特殊需要。

第五条  针对对口生的人才培养方案制订或修订,要充分考虑中高职教育的衔接,避免中、高职期间课程内容的重复或缺失。

第六条  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或修订,要在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的指导下,由全体专业教师会同行业企业专家共同研究、制订。

第三章  制定(修订)程序

第七条  人才培养方案制定(修订)的具体步骤

(一)发布人才培养方案指导意见。

教务科研处每年三月制订并发布年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修订)指导意见》,对人才培养方案制定(修订)的流程、教学环节、公共课程等提出指导性意见。

(二)开展社会调研,形成调研报告。

各专业须深入企业,了解相关行业和地区经济发展的状况,掌握与专业相关的生产技术现状及专业人才需求情况,认真研究本专业与相关专业之间的相互渗透和联系,从企业调查、分析入手,确定专业的主要岗位群和就业范围,形成包括人才需求、就业岗位、典型工作任务、职业能力等方面的调研报告。

(三)专业定位分析。

各专业教研室组织召开全体专业教师会议,对核心岗位、典型工作任务、职业核心能力进行定位分析,根据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的总体目标,确定具体的专业培养目标和人才规格,以此作为课程体系开发的基础。

(四)构建课程体系。

各专业根据以上定位分析确定知识、能力结构和素质要求以及相互间的联系,按照专业教学标准,合理构建课程体系,确定课程的基本内容、要求和教学模式,以此为依据制定(修订)人才培养方案。

(五)安排教学环节,设计教学进程。

在确立课程体系的基础上,根据学生的认知规律和专业教学需求确定课程先后次序,安排教学环节,设计教学进程,根据最新人才培养方案模板,设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六)制定(修订)课程标准。

人才培养方案中开设的课程必须有相应的课程标准,课程标准应体现课程教学各环节的全部规范及要求。

(七)讨论、审议。

新制定(修订)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经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报教务科研处审核,并提出审议意见。

(八)审批、执行。

各专业根据教务科研处提出的审议意见,作进一步修订,直至定稿,经教学副院长签字后实施。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八条  教学工作安排要严格执行人才培养方案。为规范实施过程,保证教学质量,人才培养方案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改动。每学期初,教学督导与评估处将检查各系人才培养方案的执行情况。

第九条  在执行人才培养方案过程中,若遇特殊情况,需要对人才培养方案进行必要的调整,教研室主任须于排课工作启动之前,提交《人才培养方案调整申请表》,经系主任、教务科研处处长、教学督导与评估处处长审核确认调整确有必要,报教学副院长审批同意后,进行调整并实施。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制度同时废止。

 

山东轻工职业学院

                           2014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