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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专家讲学各类评审费用审批发放工作规范》鲁轻院字〔2017〕62号 2017-11-9)

作者:网站编辑 发布时间:2018-08-08

山东轻工职业学院

关于印发《校外专家讲学(讲座)和

各类评审费用审批(备案)、

发放工作规范》的通知

鲁轻院字〔2017〕62号  2017-11-9

 

各系、处室:

《校外专家讲学(讲座)和各类评审费用审批(备案)、发放工作规范》已经学院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轻工职业学院  

                               2017年11月9日

校外专家讲学(讲座)和各类评审费用
审批(备案)、发放工作规范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专家讲学(讲座)和各类评审费的发放工作,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关于邀请院外专家讲学的规定》(鲁丝院字〔2010〕49号)文件要求,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家讲学(讲座),是指各类教学讲座、学术讲座、形势政策报告讲座和其他讲学、讲座等。各类项目评审,是指各类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科研项目评审、教育教学成果评审、招聘面试考核、各类学生活动或竞赛评审、学院重大项目评估或论证评审等。

第三条 职称评审、科研项目评审等需要保密的工作,只审批项目总经费。其余各类专家讲学(讲座)、评审实行审批(备案),由主办部门填写《各类专家讲学(讲座)与项目评审审批(备案)申请表》(见附件),按照鲁丝院字〔2010〕49号文件规定审批(备案),审批(备案)表一式两份,一份申请部门留存,一份交组织人事与宣传处。

第四条 校外专家讲学(讲座)和项目评审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五条 讲学(讲座)过程中如有产生交通费、住宿费等相关费用,由主办部门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办理。

第六条 专家讲学(讲座)、各类评审费用通过银行卡每月按照工资发放时间发放。  

第七条 校内外专家讲学(讲座)和项目评审经费严格按照经费预算渠道列支,不得改变经费用途列支讲学费、评审费。

第八条 按照要求应当审批(备案)但未审批(备案),不发放讲学(讲座)费、评审费。

第九条 本规范由组织人事与宣传处、教务科研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校外专家讲学(讲座)、项目评审审批(备案)表

附件外专家讲学(讲座)、项目评审审批(备案)表

姓   名

 

职称/职务

 

性别

 

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

 

邀请部门

 

讲学时间

 

讲学课时

 

讲学类别

 

讲学题目

 

讲   学

内   容

 

 

 

预计支出

税后讲课费

 

交 通 费

 

食 宿 费

 

其    他

 

合计人民币(大写)

 

付款信息

 

 

 

户   名

开户行

银行账号

金额

 

 

 

 

部门意见:

 

 

 

 

部门负责人:

 

年   月   日

审批(备案)部门意见:

 

 

 

 

审批(备案)部门负责人

 

年   月   日

分管领导意见:

 

 

 

 

分管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讲学(讲座)效果评价:好(   )、较好(  )、一般( )、较差(   )

 

 

部门负责人:          年   月    日   分管领导: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