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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 (鲁丝院党字[2010]23号2010-5-14)

作者:网站编辑 发布时间:2018-06-15

 中共山东丝绸纺织职业学院委员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

(鲁丝院党字[2010]23号 2010-5-14)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院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保证各级党组织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维护学院的改革、发展、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上级党组织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系列指示。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学院党的建设和行政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各部门和领导干部目标管理,要与加强党的建设与行政管理、精神文明建设及其他各项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四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校,立足教育,着眼防范,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章 院党政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第五条 院党委、院行政除抓好自身党风廉政建设外,要对全院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具体责任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上级党组织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制定我院党风廉政建设规划,加强党员、干部的党风廉政教育;

(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完善管理机制、监督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三)定期听取师生员工和纪委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意见,全面掌握学院党风廉政建设状况, 适时提出工作要求;

(四)领导对违纪案件的查处,认真纠正不正之风,及时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问题;

(五)严格按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六)依法领导、组织并支持纪委履行职责;

(七)部署全院党风廉政建设的检查和考评工作,并将检查考评情况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制定相应的奖惩措施,并付诸实施。

第六条 党委书记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一)带头端正党风,廉洁勤政,模范遵守《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坚持党性原则,以身作则,不徇私情,不谋私利,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监督;

(二)正确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

(三)对全院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

(四)抓好党委成员和院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洁勤政和反腐败工作,对党委成员和院级领导干部中发生的违法违纪问题负领导责任;

(五)在广泛听取党内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组织开好党委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督促整改存在的问题;

(六)定期听取纪委工作汇报,并指导、检查、督促纪委工作,定期研究分析全院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重视信访举报工作,对重大疑难问题要亲自动手解决,对涉及举报处级以上领导班子和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重要信件及重大案件线索,要亲自过问;

(七)领导和参与党风廉政建设的检查、考评工作,按时向上级党委和纪委报告学院党风廉政建设情况,保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各项任务的落实。

第七条 院长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一)带头廉洁奉公,坚持党性原则,以身作则,不谋私利,正确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监督;

(二)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把学院的各项工作与廉政建设紧密结合起来,一起部署、一起检查、一起考核。采取措施预防和纠正学院工作中的各种腐败行为,发现问题及时向党委汇报。

(三)支持和帮助纪委开展工作;

(四)对全院的廉政建设负总责。

第八条 副院长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一)带头廉洁奉公,坚持党性原则,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监督,正确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院的决策,树立全局观念,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坚持一岗双责,在布置、检查、总结工作时,要布置、检查、总结本职范围内的廉政建设情况;

(二)负责分管部门的廉政建设,对分管部门的行政领导干部的廉政负领导责任,对分管部门和职责范围内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要亲自过问,并积极帮助纪检监察室开展工作。

第九条 纪委书记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一)协助院党委抓好全院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协助党委制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计划和措施,抓好党员、干部的党风廉政教育;

(二)调查了解全院党风廉政建设情况,主动向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汇报,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处理意见,落实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指示和意见,参与组织全院党风廉政建设的检查、考评工作;

(三)协助党委组织开好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

(四)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做好信访和案件查处工作,对出现的瞒案不报或压案不办问题负主要领导责任;

(五)每年要定期向学院党委汇报工作。

 

第三章 系、处室党政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第十条 党政领导班子的责任:

认真抓好自身党风廉政建设,并对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具体责任是:

(一)按照学院党委的部署要求,制定本部门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目标和措施,对党员、干部经常进行党风廉政教育;

(二)定期听取师生员工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意见,及时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问题;

(三)积极配合学院做好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的检查和考评工作。

第十一条 党支部书记(或主持工作的副书记)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一)全面负责本支部的党风廉政建设并负责对其支部成员的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根据学院党委的部署,抓好本支部的党风廉政建设,带头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三)按照学院党委部署,组织开好支部民主生活会;

(四)采取多种形式,经常对党员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每学期至少集中进行一次),不断提高党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五)掌握本支部的党风廉政情况,对反映本支部一般干部违纪问题和纪委交办的信访案件要及时调查处理,对反映科级及以上干部的违纪问题要及时向党委和纪委报告;

(六)配合学院党委组织好本支部的党风廉政建设检查、考评等具体工作;

(七)凡因教育、管理不力导致其他领导成员或所属党员发生的严重违纪问题,承担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 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一)全面负责本部门的廉政建设并负责对其他行政领导成员的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根据学院的部署和要求,具体抓好本部门的廉政建设,带头执行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三)结合本职工作,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把廉政建设同本部门工作结合在一起布置、一起检查、一起考核、一起总结;

(四)对本部门的干部经常进行遵纪守法教育,预防和纠正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发现问题亲自过问,及时纠正处理,同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五)掌握本部门的廉政情况,对反映本部门科级及以下干部违纪问题和其他干部的情节严重的违纪问题及时向学院报告。

第十三条 部门行政副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一)带头廉洁勤政,自觉执行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对所分管范围内的干部严格教育管理;

(二)协助行政主要负责人抓好本部门的廉政建设;

(三)凡因教育管理不力导致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干部发生严重违纪问题,承担领导责任。

 
第四章 责任考核与检查

第十四条 党委负责领导、组织对全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评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检查考评工作要与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考核、年度考核、民主测评干部等结合起来进行,必要时也可组织专门检查与考评。考评要采取民主评议、民主测评、查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记录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群众意见,以群众满意不满意作为衡量的重要标准。检查考评结果要记入干部廉政档案,副处级以上干部廉政档案由学院纪检监察室存档管理,作为对党员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党风廉政建设检查考评工作要注重效果,防止走过场,其检查考评内容包括:

(一)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

(二)是否纳入工作日程,与其他工作一起研究,一起布置、一起检查;

(三)进行党风、党纪教育情况,包括教育的次数、形式与效果等;

(四)有无发生违规违纪现象及查处情况;

(五)对党委与纪委交办的违纪案件查处情况;

(六)召开党内外群众座谈会,听取反映。

第十六条 关于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院党委每年向上级党委、纪委报告一次;各党支部每年向院党委、纪委报告一次。

 

第五章 奖惩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给予表彰:

(一)责任心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成绩突出,群众满意的;

(二)严于律已,自觉抵制不正之风,遵章守纪,得到群众好评的;

(三)坚持原则,勇于监督、揭发违法违纪问题有功的;

(四)为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收到明显效果的。

第十八条 全院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实施细则,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细则规定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责令其作出检查;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要依据党内法规及有关规定追究党政领导班子或领导人的责任:

(一)在本院或分管部门出现重大经济损失的;在本院或分管部门发生重大事故或恶性事件的; 在本院或分管部门不正之风严重、群众反映强烈、长期得不到治理的;

(二)对分管部门出现的严重违纪问题不及时向上级报告、不认真解决的,或对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不按要求整改的;

(三)对发生的违纪问题隐瞒不报的,包庇违纪行为或阻挠、干扰防碍职能部门正确履行职责的;

(四)对群众举报的或纪委交办的违纪问题不及时查纠,致使滋生蔓延酿成严重后果的;

(五)因疏于管理而使领导班子成员出现严重违纪问题的;

(六)不接受职能部门或群众监督、严重官僚主义、失职渎职给学院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第十九条 领导干部违反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第十二条所列情况之一的,按第十二条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院纪检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