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党团建设 > 正文

学院委员会党员干部谈话制度(试行)(鲁丝院党字[2010]19号2010-4-28)

作者:网站编辑 发布时间:2018-06-15

 中共山东丝绸纺织职业学院委员会党员干部谈话制度(试行)

                               (鲁丝院党字[2010]19号 2010-4-28)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规范干部教育、管理和监督,提高干部队伍的综合素质,保证学院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央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谈话制度,是新时期发扬党的优良传统,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要求,对党员干部实行教育、管理和监督的重要措施。通过谈话,沟通思想,解决矛盾,纠正缺点、错误,消除思想上和工作上的分歧,增进团结,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增强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意识,筑牢思想道德防线。

第二章 基本谈话形式

第三条 谈话主要分为廉政谈话、警示提醒谈话、质询诫勉谈话、责令纠错谈话四种类型。

(一)廉政谈话。指纪检监察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围绕廉洁从政的基本要求,与党员干部的谈话。谈话方式可以采取集体谈话,也可以采取个别谈话。

关于廉政谈话,主谈人应重点围绕如何正确履行工作职责,正确对待和使用权利;如何改进、转变工作作风;如何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切实履行一岗双责;如何加强自身修养,带头廉洁自律;如何遵守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自觉接受监督等有关内容进行。

(二)警示提醒谈话。警示提醒谈话是对群众有反映,但没有具体违纪线索的党员干部,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原则,进行警示和告诫,告知应该注意的事项和问题,指出存在问题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并对今后工作重点或方向提出具体建议、希望和要求。警示提醒谈话适用范围主要是:

1.群众举报党员干部违纪问题,由于反映线索不具体、事实不清楚,一时无法查证属实的;

2.群众举报党员干部有违纪问题,经过调查问题比较轻微的;

3.存在其他需要警示提醒的问题。

谈话可以采取集体谈话和个别谈话相结合的方式。

(三)质询诫勉谈话。质询诫勉谈话是对存在一般性问题的党员干部,及时予以质询和诫勉,指出其存在的问题,进行批评教育,提出整改要求。质询诫勉谈话的适用范围主要是:

1.党员干部履行职责不到位,分管范围内出现严重不正之风问题的;

2.工作作风简单粗暴,不能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群众反映比较大的;

3.自律意识不强,在廉洁从政、道德品质方面出现苗头性问题的;

4.在执行制度政策和改革创新、干事创业过程中出现工作失误和偏差的;

5.存在其他需要质询诫勉问题的。

(四)责令纠错谈话。责令纠错谈话是对已经形成错误事实,构成违规违纪,但按党纪政纪有关规定,可免予处分的党员干部,进行批评训示,指出其错误的性质、危害,责令其切实纠正。责令纠错谈话的适用范围主要是:

1. 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列》等党纪政纪条规中所列举的违纪行为,但符合可以免予处分条件的;

2. 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职责不力,管辖范围内发生案件,造成一定影响,但可免予纪律处分的;

3. 存在行政不作为,执法管理不力、服务承诺不兑现、工作效率低下等问题,造成一定影响,但可免予纪律处分的;

4.存在其他需要责令纠错的。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四条 谈话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分工负责:

(一)院级领导干部副职由党委书记或院长负责谈话。

(二)学院中层干部由主管院领导或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谈话。

(三)部门所属科级干部由部门正职或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谈话。

(四)科级、处级领导干部出现重大问题时,由党委书记或院长谈话。

第五条 谈话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坚持原则、坦诚相待、耐心细致、经常及时、有的放矢和注重实效的原则,采取同志式、平等式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 谈话要提前做出计划安排,并严格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

廉政谈话由纪检监察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织实施,一般每学期进行一次。

警示提醒谈话、质询诫勉谈话、责令纠错谈话主要依据上级领导机关和学院领导批转的信访问题和纪检监察部门受理的信访举报,原则上应由纪检监察部门提出建议,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主要领导批准实施。重要的谈话应由领导集体研究决定。

第七条 进行谈话之前,主谈人应根据谈话类型的选择及谈话对象的不同,对平时掌握的情况进行认真研究分析,有针对性地提出具体要求,提出谈话意见。应将谈话主题、时间、地点、主谈人及有关要求,书面通知谈话对象。参与谈话的工作人员,要认真做好谈话情况纪录,并严格遵守保密制度。第八 进行谈话时,可要求谈话对象如实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以及党风廉风建设有关规定

执行情况;允许谈话对象就有关问题做出解释和提出不同意见;对主谈人提出的有关建议、希望和要求,谈话对象应有明确的表态。

 

第四章 督查处理

第九条 谈话结束后,谈话对象须对要求整改的问题,制定措施及时整改,整改期限一般不超过一个月,必要时应写出书面整改报告,报送学院纪检监察部门。

第十条 要加强对谈话效果的监督检查,对谈话中发现的问题、形成的意见,要及时转交有关部门落实;涉及重要问题或人员的谈话,实施谈话的部门要加强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办;要及时收集反馈信息,不断完善创新谈话工作。

第十一条 警示提醒对象当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质询诫勉对象当年度考核成绩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半年内不得提拔重用。责令纠错对象当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一年内不得提拔重用。第十二 谈话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调查属实后,给予调整、责令辞职、免职等组织处理:

(一)接受警示诫勉谈话态度不端正,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的;

(二)接受质询诫勉谈话后,态度消极,拒不整改,仍然我行我素,群众反映强烈的;

(三)接受责令纠错谈话后,一年内再次发生责令纠错适用范围内错误行为的;

(四)其他问题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

对上述行为的组织处理,由纪检监察部门或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第五章

第十三条 建立谈话工作的专项档案和台账。每次谈话后,要填写《山东丝绸纺织职业学院党员干部谈话备案表》。每学期末统一交纪检监察室存档。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山东丝绸纺织职业学院党员干部谈话备案表》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山东丝绸纺织职业学院党员干部谈话备案表

姓名

 

职务

 

政治面貌

 

 

地点

 

 

谈话类型

 

主谈话人

 

记录人

 

其他谈话人

 

 

 

谈话事由(主题)

 

谈话记录

谈话对象签字

 

主谈人签字

 

说明:“谈话记录”栏空格不够可另加附页。该表每学期末统一交纪检监察室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