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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丝绸纺织职业学院军训工作制度 (鲁丝院字〔2011〕71号 2011-8-20)

作者:网站编辑 发布时间:2018-08-03
 山东丝绸纺织职业学院军训工作制度

(鲁丝院字〔2011〕71号  2011-8-20)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军事训练工作,保障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教学任务的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开展大学生军训,是全民国防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开展国防教育,培养高素质人才的重要形式。军训的目的是增强学生的国防观念、国家安全意识,加强组织性、纪律性,培养学生艰苦奋斗、吃苦耐劳的作风,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提高综合素质。

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必须参加由学院统一组织的军事训练。

第二章  组织领导和管理

第四条 军训工作由学生工作处组织,相关部门配合。

第五条 为完成军事科目的训练和管理工作,学生工作处会同新生军训承训部队,以系为单位建立连队,进行军事化管理。

第六条   军训工作中相关部门的职责

(一)学生工作处职责

1.负责联系军训部队;

2.会同军训部队制定军训计划,学生军训编队;

3.负责军训服装的订购、发放;

4.协调解决军训中遇到的问题;

5.负责对各系军训人员的考勤、考核;

6.总结表彰军训工作。

(二)学院相关部门职责

1.党政办公室:负责制定新生开学典礼暨新生军训动员大会、新生军训总结表彰大会会议程序、邀请嘉宾,拟定领导讲话稿等工作。

2.组织人事与宣传处:负责军训期间军训宣传板报、宣传标语(横幅等)、军训简报的制作以及新生军训期间的宣传报道工作。

3.后勤处:负责军训部队的食宿安排、食堂的饭菜质量及学生的饮食安全、军训期间提供学生和教官饮用水及医疗保障等工作。

4.财务处:负责军训专项经费的保障工作。

5.团委:负责新生开学典礼暨军训动员大会、新生军训总结表彰大会会场布置。

(三) 各系职责(各系学管副主任职责)

1.督促学生按时参训;

2.配合军训教官做好训练场的学生教育管理工作;

3.做好学生日常管理工作;

4.负责学生的安全工作。

(四) 军训部队职责

1.根据军训计划,保质保量地完成各军训科目;

2.严格作息制度,抓好学生的养成教育,做好学生的内务卫生和军训科目、军容风纪等检查评比;

3.安排适当时间组织学生开展有益的集体活动;

4.会同各系副主任、辅导员,对参训学生进行考评和成绩认定。

第三章  军训时间及内容

第七条  每年新生入学后,根据学院的统一安排,开展为期不少于15天的集中军训。

第八条  军训内容分为军事理论和军事技能两个方面。军事理论为:中国国防、军事思想、世界军事、军事技术等。军事技能:队列训练、体能训练等。

第四章  军训纪律

第九条 军训期间,连队指导员(各系辅导员)必须遵守如下工作纪律。

(一)<坚持“安全、严密、有效”的工作方针,尽早熟悉和掌握学生军训工作;

(二)要认真了解参训学生的基本特征和基本情况,将思想政治教育贯穿于军训工作的全过程;

(三)工作要积极主动,严格组织纪律,一切行动听指挥;

(四)要加强沟通协调,保持信息畅通,及时处理军训中的各种问题,确保军训安全。

第十条  军训期间,学生必须做到:

(一)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尊重教官、连队指导员;

(二)军容严整、仪态良好;

(三)内务统一、卫生整洁;

(四)遵守操课纪律,积极参加训练,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参训,必须向所在连队的教官和辅导员请假。

第五章  军训考核与表彰

第十一条  军训后期,按照《山东丝绸纺织职业学院军事课考核办法》对参训学生进行军训考核,军事课总成绩为100分,共2个学分,考核成绩计入学生档案。

第十二条  学院对军训工作中有突出表现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表彰方式为:

(一)个人奖:训练标兵(参训学生的5%)、军训工作先进个人(军训工作者10%);

(二)集体奖:队列评比、歌咏比赛、内务评比(宿舍总数的20%)。队列评比、歌咏比赛分别设一等奖1个、二等奖2个、三等奖3个。

第十三条  评选条件

(一)训练标兵

1.评比对象:参训学生;

2.勤奋学习,刻苦训练,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军训热情高,军训考核成绩优秀(大于等于90分);

3.严格要求自己,自觉执行各项军训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

4.认真参加军政训练和集体活动,表现突出;

5.服从命令,听从指挥,文明礼貌,尊敬部队首长、教官及军训管理人员;

6.团结互助,关心他人。

(二)军训工作先进个人

1.评比对象:军训工作工作人员;

2.高度重视和热爱学生军训工作,国防观念强;

3.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过硬的业务素质,工作业绩突出。

(三)军训队列比赛、内务评比、歌咏比赛按成绩排名。

第六章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一一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