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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丝绸纺织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鲁丝院字〔2011〕24号 2011-3-18)

作者:网站编辑 发布时间:2018-08-03
 山东丝绸纺织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鲁丝院字〔2011〕24号  2011-3-18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建立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取得山东丝绸纺织职业学院学籍的所有学生。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按培养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及文体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业后获得相应学历证书;

(五)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有关要求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向学院学生工作处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2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未报到者,视为放弃学籍。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  经体检患有疾病,但通过治疗在1年内可达到招生体检标准者,经分管领导批准,回家休养,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保留入学资格者无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者可在下一学年开学前(2个月之内),向学生工作处提交入学申请。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后,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或逾期未提出申请入学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到学生工作处办理注册手续。未缴纳学费、住宿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 未注册的学生无学籍。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绿色通道,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学籍。

第二节  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

第九条  学生应当参加教学计划规定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成绩合格者获得相应的学分。考核成绩及学分记入学生成绩登记表,存于个人档案。

第十条  考核方式采用闭卷、开卷、笔试、口试等多种形式进行。各门课程采取结构成绩制,平时成绩、期中成绩、期末成绩或理论成绩、实践成绩占课程最终成绩的比例,由各系按课程的具体情况提出意见,经教务科研处审核后实施。

第十一条  学生考核实行学分制,按照《山东丝绸纺织职业学院学分制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学生参加教育活动及重大比赛,获得院级以上奖励或在正式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及作品,根据具体情况奖励适当学分。奖励学分应控制在总学分的10%以内。

第十三条  凭医院证明,身体残疾学生免予参加有困难项目的体育教学活动,但须参加适合其身体情况的保健体育或其他锻炼项目并据此考核。

第十四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核,必须事先向所在系提出申请,系主任签署意见,教务科研处批准后,方可缓考。获准缓考者,随补考学生参加考试,缓考成绩作正常考试成绩记载。未请假或请假未准擅自缺考的学生,按旷考论。

第十五条  考试作弊者,依据学院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该课程成绩登记“违纪”或“作弊”字样,经教育表现较好的,给予补考机会。

第十六条  考试、考核成绩一经评定,不得更改。学生如对成绩有疑问,在开学1周内提出复核申请,经系主任同意后指定专人到教务科研处复核,不得私自找教师查阅。

第三节  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以休学。

(一)因病停课治疗、休养超过2个月;

(二)本学期请假超过2个月;

(三)因其他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

第十八条  学生休学,须本人申请,系主任签署意见,学生工作处审核,分管院领导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休学期限为1年,学生休学期间,学院保留其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第十九条  学生应征入伍,学院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1年。

第二十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提前2周向学生工作处提出复学申请。学生工作处签署意见,分管领导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编入下一年级原专业学习;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持县级以上医院恢复健康的诊断证明。

第二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院要求或在学院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  

(二)未请假,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

(三)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

(四)休学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

(五)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

(六)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

(七)由于特殊原因,学院决定让其退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退学,由所在系提交书面材料,学生工作处审核,院务办公会研究确定。退学的学生,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学生处备案。

第四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学院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四条  学生修业期满(在学院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修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学分者,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学生一年内参加原不及格课程的考试,合格者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逾期不返校重考或重考后仍未合格者,永久性结业。

第二十五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在校学习满1学年并取得规定的必修课程学分,因个人原因无法继续学习者,发给实际修业年限的肄业证书。

第二十六条  学院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在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损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八条  根据有关规定,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在校学生,授予“优秀大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称号或颁发奖学金。

第二十九条  根据有关规定,对违规、违纪学生,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

第五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三十条  学生课外活动要自觉维护校园秩序。学生工作处、团委负责宏观管理,具体活动由各学生团体管理机构组织开展。

第三十一条  院内举行大型学生活动须报学生工作处和团委批准,各级组织不得在学生正常上课或休息时间开展大型活动。

第三十二条  学生根据要求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社会实践、青年志愿者服务、勤工助学等活动,努力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

第三十三条  学院鼓励、支持学生积极参加学生社团,踊跃参与学生社团组织开展的各类健康有益的活动;学生社团的建立要符合学院有关规定,接受学院的领导和管理;社团活动要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允许的范围内进行。

第三十四条  未经审批,校园内不得进行现场售卖活动。

第三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院进行宗教活动

第三十六条  学生举行大型聚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经批准的,学院将依法劝阻或制止。严禁学生组织或参加“同乡会”、“老乡会”等组织活动。

第三十七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守国家和学院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自觉抵制各种有害文化和腐朽生活方式,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三十八条  自觉遵守学院关于学生住宿的有关规定,未经许可,不得在校外租房居住。

第三十九条  自觉遵守校园管理制度,积极创造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不得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不得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等活动;不得从事或参与有损学院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十条  海报、通知、启事、广告等应在学院指定或许可的地点张贴, 内容要规范、健康,不得损害国家利益或侮辱诽谤他人,不得有损学院形象,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学院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  学院支持学生参与民主管理,鼓励学生通过正当途径,对学院的教学和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一一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