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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 (鲁丝院字〔2012〕8号 2012-3-15)

作者:网站编辑 发布时间:2018-08-03

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

(鲁丝院字〔2012〕8号  2012-3-15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创业基地建设和管理,加强对校内大学生创业活动的监管,充分发挥创业基地对提高大学生创业意识、创新能力、就业竞争力的教育和促进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创业基地,是我院贯彻教育部“关于鼓励大学生自主创业”的文件精神、落实我院“以就业为导向,以创业为追求”办学思想的重要体现。创业基地的建设和管理要以培育大学生自主创业意识和提升创业能力为主要目标,以公益性、示范性、专业性为主要特征,以搭建集政策理论研究、创业指导培训和综合服务为一体的创业孵化平台为主要形式,力争为在校大学生提供自主创业的有利条件和良好环境。

第三条  准许进入创业基地的项目为我院全日制在校生为主体创办的见习创业公司和独立法人公司。见习创业公司指为满足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需要而组建,仅在校园内登记注册、运行的公司;独立法人公司指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的从事经营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二章  申报程序与入驻条件

第四条  大学生创业基地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定期受理创业项目的申请,并负责相关审批工作。

创业项目需以自主创业团队为载体,并以项目主要负责人所在系作为依托单位。依托单位应对项目进行全面审核,签署明确意见,承担信誉保证。其中,见习创业公司需有指导老师,负责对见习创业公司的日常运营指导监督。

第五条  申报程序

(一)提交申请入驻材料。

见习创业公司需提供的材料:创业项目申报书;创业计划书;项目或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章程;项目或公司负责人简历及身份证明复印件;创业项目依托单位审核意见及信誉保证。

独立法人公司需提供的材料:《入驻创业基地申请书》;商业计划书;企业章程和相关管理制度;法人代表的简历及身份证明复印件;营业执照证书复印件。

(二)经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初步审查、评议、综合平衡后,报管理委员会审批。

(三)通过审批的项目签署《创业基地入驻协议》。

(四)公司入驻。

第六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创业项目可入驻创业基地。

(一)创业项目原则上应立足于创业团队的自身专业领域,以提高专业技能和创新实践能力为主要目的,对我院大学生自主创业工作具有典型示范作用;

(二)无知识产权纠纷且具备一定成熟性。处于研发阶段的项目,应已拥有被认可的创新性较高的使用技术和经营构想,并有明确的市场应用目标;处于尝试阶段的项目,应有完整、合理及有效的市场经营计划;

(三)项目负责人为全日制在校生,具有较高的素养和品格,懂政策,重信誉,有一定经营能力;

(四)发起人拥有创办公司所必需的营运资金,公司有较完善的管理制度;

(五)不与学校后勤服务社会化项目相同或相似;

(六)如从事国家规定的特殊行业(如医药、医疗器械、邮电、通信、电力、农作物新品种及生物制品、公安及安全等)的项目,申请时有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批准证明和有关测试报告。

第三章  公司的性质与学院的优惠政策

第七条  大学生创业公司分为科技类、服务类和商贸类等类型的公司。学院鼓励科技类型公司、与专业对口的公司优先入驻。

第八条  创业公司营运资金实行学生自筹的模式。

第九条  学院为入驻公司提供以下支持与优惠。

(一)为入驻公司提供经营场所,免费提供网络端口、电源接口、办公桌椅等必要的办公设备;

(二)对公司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和开户手续提供指导;

(三)联系有协作关系的咨询公司,为入住项目提供技术与管理的咨询服务;

(四)对于市场前景很好的科技类或服务类项目,学院将以优惠条件给予适当的资金扶持,具体扶持办法及数额由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初步意见,报管理委员会审批;

(五)入驻公司学生在毕业顶岗实习时期可继续在公司创业,视为顶岗实习的特殊形式。

第四章  入驻公司管理

第十条  创业基地实行项目化管理的运行模式,以创业项目的申请、年度考核和期满评估验收为主要的运行机制。

第十一条  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学生创业公司进行以下管理。

(一)公司负责人在接到进驻创业基地批准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应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签署正式的协议。

(二)对大学生创业公司运行情况每学年进行考核评比。

(三)公司在创业基地孵化期限为1至3年,期满后需离开创业基地自主经营。对年度考核为优秀或期满考核为优秀的项目进行表彰并重点扶持。

(四)创业实施过程中,涉及改变预定项目内容、中止计划实施、提前或延期等变动,公司负责人须提前15天提出报告,对未经批准的项目,不准随意变动实施内容。

(五)对实施计划执行不力或难以取得预期效果的公司,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有权予以撤销或中止。对于违反国家有关法规的,将追究相关责任。

(六)创业公司每个月度及年度须填写“创业基地进驻公司月度、年度经营报告”。“月度经营报告”于下1月度初5个工作日内、“年度经营报告”于次年1月15日前统一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于不报送“经营报告”,或工作无进展的公司,停止执行实施计划。

第十二条  入驻公司应遵守的有关规定。

(一)按《公司法》要求建立比较健全的组织机构,劳动人事、财务、分配等管理制度,完善的岗位责任制。

(二)严格执行本管理办法及与学院签订的《创业基地入驻协议》等文件。积极支持、协助、配合学院开展各种创业服务工作。

(三)严格遵守创业基地作息时间,服从物业管理,注意用电安全。公司负责人负责管理公司场地的钥匙、门窗,负责公司内部设施、财务的保管。

(四)入驻公司不得从事经营许可范围以外的商业活动,不得对本公司经营场地进行转包。

(五)遵守学校其他有关规定。

(六)因违反规定或管理不善给学院造成财产损失的,由入驻公司负责赔偿。

第五章  入驻公司的转让与退出

第十三条  入驻公司因公司负责人变更时,必须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申请。经批准后,办理公司变更、重新注册、股份转让等事宜。

第十四条  入驻公司不再需要使用创业基地场所时,应主动提出退出申请,经批准后,及时处理好退出过程中的有关事宜。

第十五条  认定入驻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发出《退出通知书》,要求其退出创业基地。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二)严重或屡次违反创业基地有关管理规定的; 

(三)未办理相关手续,私自转租给其他经营者的;

(四)见习创业公司负责人因毕业或退学等原因,已经注销学籍者;

(五)独立法人公司负责人毕业超过1年者;

(六)其他不适宜在创业基地继续进行的。

第十六条  入驻公司在收到《退出通知书》后的15日内,须结清相关费用,撤出设备,清理场地,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章  违约责任及处理

第十七条  入驻公司不履行本管理办法或者履行本管理办法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创业基地等违约责任,直至撤销其入驻资格。情节严重者,提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第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院内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内入驻的创业项目或公司。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为1年。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由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一二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