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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鲁轻院字〔2015〕4号 2015-1-17)

作者:网站编辑 发布时间:2018-08-05

国家、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

管理实施办法

(鲁轻院字〔2015〕4号 2015-1-17)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鼓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7〕41号)、《山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鲁财教〔2007〕33号)和《山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鲁财教〔2007〕3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专科学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全日制在校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和国家金助学金所需资金均由市级以上财政负担。国家、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名额均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根据各高校学生人数的一定比例,并统筹考虑高校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等因素统一分配。

第四条  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对国家、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国家、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发放等工作,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和管理,各系具体实施。

第二章  奖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五条  国家、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一)国家、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二)国家、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5.被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且生活俭朴;

6.在校期间无违纪记录。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一)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平均资助标准为:高职生每生每年3000元。具体分为三档:一档2000元;二档3000元;三档4000元;中职生每生每年1500元。

 (二)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被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且生活俭朴;

6.在校期间无违纪记录。

第三章  申请、评审与发放

第七条  国家、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均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获得国家奖学金或省政府奖学金的学生不能同时获得国家、省政府励志奖学金。

第八条 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划拨的名额,按照各系学生人数比例,分配国家、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名额。

第九条  评审时间和办法

(一)学年初,上级主管部门划拨名额后,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启动国家、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评选工作。

(二)国家、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评选办法:

1.根据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各系按照各年级困难学生人数比例,将本系国家、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名额分配到各年级、各专业并对各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学习成绩从高到低等额确定国家、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候选人。候选人填写国家、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以系为单位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系候选人进行审核后,上报院务办公会研究。研究通过后,在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上报山东省奖学金评审系统和淄博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国家助学金评选办法:

1.根据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各系按照分配名额等额评选出国家助学金候选人。候选人填写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以系为单位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获得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继续参加国家助学金的评选;

3.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系候选人进行审核后,上报院务办公会研究。研究通过后,在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上报山东省奖学金评审系统和淄博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资金发放

资金到位后,按照要求将国家、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发放给学生

第四章    

第十条  国家、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获得者应将资金用于本人的学习、生活等实际需要,不得用于吸烟、喝酒、请客等消费行为。否则,学院将停发或追回奖、助学金,并取消所获得的荣誉称号,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制度同时废止。    

              山东轻工职业学院

2015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