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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鲁轻院字〔2016〕27号 2016-4-20)

作者:网站编辑 发布时间:2018-08-05
  山东轻工职业学院关于公布

《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鲁轻院字〔2016〕27号 2016-4-20) 

各系、处室:

学院《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章程》已经学院院务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公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轻工职业学院    

2016年4月20日    

山东轻工职业学院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爱国卫生工作,提高卫生管理水平,促进学院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的各系部、团体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章程。

第三条  爱国卫生工作是指动员全民参与,增强社会卫生意识,消除危害健康因素,改善学院卫生面貌,除害防病,保障人民健康的社会卫生活动。参加爱国卫生活动是各部门、个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学院组织、分级负责、科学治理、全员参与、爱卫会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统筹协调学院爱国卫生工作。

第六条  学院爱卫会组成:

 任:分管后勤院领导

副主任:党政办公室、组织人事与宣传处、教务科研处、

学生工作处、纪检监察室、教学督导与评估处、后勤处、团委、工会及教学系部等部门负责人。

爱卫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设在后勤处,作为办事机构,依照本章程主管爱国卫生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后勤处处长兼任。

 第七条  爱卫会各成员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完成所承担的爱国卫生工作。

第二章 管理及职责

 第八条  爱国卫生工作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九条  学院实行以下爱国卫生制度:

 1.每天公共场所卫生检查制度;

 2.每周公共场所检查考核制度;

 3.室外卫生区责任制度;

 4.在规定的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制度;

 5.全民爱国卫生义务劳动制度;

 6.接受上级主管部门检查的制度。

    第十条  院爱卫会的工作职责:

 1.贯彻落实上级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并根据实际情况修订本章程

 2.规划、部署、协调学院区域范围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3.检查、督促学院区域范围内各系部做好本单位的爱国卫生工作和建设健康学等方面的工作。

    4.制定卫生工作计划与各项工作标准,开展检查评比活动及效果评价。

 5.组织动员学院区域范围的全体成员参加爱国卫生和建设健康学校促进活动。

    6.表彰、奖励爱国卫生先进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和制度,处置违章的单位或个人。

    第十一条  爱卫会工作实行爱卫会成员部门分工负责制。

 1.后勤处负责爱卫会日常工作; 负责食品卫生和校园环境卫生等日常管理工作。

 2.党政公室将爱卫会有关工作纳入学院工作要点和督办工作内容

 3.组织人事与宣传处将爱卫会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建设规划及绩效目标考核管理,加强爱国卫生宣传活动,增强师生的卫生文明意识和科学健康理念

 4.学生工作处组织动员学生积极参加经常性的卫生活动,指导学生参加日常卫生管理; 公寓管理办公室负责学生公寓日常管理工作

 5.院工会负责教职工的卫生宣传教育工作

 6.教务科研处、各系部负责在学生中开展健康理念和文明行为规范教育,增设健康教育选修课或讲座,做好各教学单位实习实训场所的卫生检查和卫生管理工作

 7.爱卫会负责办公室及实习实训场所的卫生检查和卫生管理工作

 8.校医院负责师生的卫生、健康知识教育宣传工作

 9.团委负责组织学生会检查教室卫生。

第三章  

第十二条  学院爱卫会工作以省、市有关规定和精神文明建设有关要求为依据,结合我院实际制定具体的工作细则和检查评分办法,指导全院的爱国卫生活动。

第十三条  学院实行爱国卫生工作一票否决制,对卫生不达标的单位和个人,取消本年度的评先、评优资格。

第十四条  学院每年对在爱国卫生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系部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本章程的系部和个人,爱卫会将根据学院有关规定予以必要的处罚。

第四章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学院爱卫会负责解释。